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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那美国人-第八章 法治现象

时间:2005-09-29 00:00:00  来源:  作者:周利人

第八章 法治现象

      或许是看多了听多了人治现象,当我写下“法治现象”这个题目时,觉得有点不习惯。

      但在美国人眼里,法治现象是最平常不过的了,因为美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这话听起来有点崇洋媚外的酸味,可是没有办法,当我把在美国所见到的法治现象列举出来以后,除非捂住耳朵闭上眼睛,否则,您一定会有同感。

      一、法律的一哥地位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当了一哥,就等于得了道,也意味着掌握了话事权,于是乎,不仅自己想得到的东西能呼之即来,而且捎带着身边的犬和鸡也能升天。

      所以,每个正常人的内心深处都有当一哥的欲望。

      但是,不管是一国一州一县一市,还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行业一个流派,甚至是一个家庭,一哥只得一个。为了当一哥,人们不免明争暗斗尔虞我诈不择手段,大则兵戎相见,小则相互使绊儿。结果是:当上了的又恐地位不保,疑心重重,惶惶不可终日;没当上的,有的兀自郁闷,有的卧薪尝胆觊觎时机,有的干脆逮着机会就给一哥添乱。于是弄得社会秩序混乱不安,整得大家伙儿活得都不痛快。

      为了避免人人都想当一哥而有可能发生的恶毒纷争,美国人想出了一着棋:既然人人想当,就人人都别当,让法律代替人坐上了一哥的交椅,一切由法律说了算。美国两百年来的历史证明,让法律做一哥是一步高招,法律给人们带来了若干实实在在的好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满足了人们安全感的需要;设置了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让公民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用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并享受财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让人们活得自由而有尊严。

      因此,得到了实惠的美国公民对法律是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比如美国总统,够牛气的吧?可是在法律面前照样得乖乖的。前有水门事件,尼克松先生总统做了一半就被逼辞职下台了;后有拉链门事件,一条石榴裙就让克林顿不得不在大陪审团面前像个小学生般说:我错了。

      总统都这样了,平头百姓更是处处以法律为准绳过日子,成为了规规矩矩的守法公民。

      还是举例说明吧。

      例一:排队。

      在美国,排队办事的情形时有发生:到银行存款取款,到交通管理部门办驾照,到邮局寄信寄物,到超市收银处付钱,到机场乘飞机等等。我发现,美国人在排队时显得极为有耐心,表情从容不迫,不管队伍多长,人与人之间都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当然,更不会出现加塞的现象。印象最深的是我们去迪斯尼玩,许多项目都要排很长的队,有些队形是绕圈子的,与我并肩的人,在队伍中我们之间可能隔了好几十人,但一点都不乱。

      例二:开车。

      圣地亚哥的街道,有些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但在路口划了线,地上写了路边立了“ stop ”的标志,要求司机到线跟前必须完全停下来,然后按谁先到达路口谁先走的规则做。这全靠司机自觉,如果都认为自己先到,肯定要乱套。可是,他们就是做到了条理清晰,交通畅顺。

      例三:投诉。

      2004 年的上半年有一阵子,台湾知名人士李敖的女儿从美国回来了。她在北京一高尚住宅区买了楼,与大陆同胞做了邻居,结果她成了小区的投诉王。不说别的,人家把内裤晾在自家的阳台上她看着不顺眼也去管理处投诉。

      她以为这是在美国呢!

      确实,美国人喜欢投诉、报警和上法院。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不用说,看见其他人干了违法的事也管。比如,本书中讲到的一些案例,警察之所以知道,主要是靠邻居的报警。

      美国人投诉报警和打官司的意识强,并不是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法律成为了他们的主心骨。

      例四:制度第一,友谊第二。

      我认识一个法官朋友,叫林莉莲。她有四分之一中国血统,对我们很好,在联系实习单位方面给我们帮了很大的忙。她还经常邀请中国学员去家里做客。至今还与我们有若干 E-MAIL 联系。

      有一次,我一个同学的儿子在放学途中横穿马路时被车碰伤了。他对警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想打官司。起诉之前,他想找人咨询一下美国法律。于是,我想起了法官朋友林莉莲。按我们的思维习惯,我就给她发了个 E-MAIL ,把这件事说了,并请她帮忙出个主意。林法官很快就回信了,说,作为一个法官我对此不能谈任何看法,建议你的朋友找律师咨询。这时候,法律和制度就摆在了首位。

      例五:司机的变脸。

      2001 年 12 月 8 日,学校组织我们去与美国接壤的墨西哥第二大城市提瓦纳参观。提瓦纳的景观如今已变得模糊了,但是,那天为我们开车的司机在美墨两国判若两人的表现,至今记忆犹新。

      他是生长在提瓦纳的美籍墨西哥人。

      在去美墨边境的路上,他沉着冷静不急不躁,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可是,经过边检站进入墨西哥境内后,他却立马像换了一个人,有如我们这儿有些开警车的司机那样,喇叭声声横冲直撞章法全无。我们觉得奇怪,就问他难道不怕墨西哥警察抄牌吗?那哥们儿非常轻松地说,满大街的车都是这样的,警察抄得过来吗?我们透过车窗向街上望去,果然是一番车辆行人互不相让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混乱景象。这时候如果还彬彬有礼,那就显得“ 260 ”了。

      在后来的参观活动中,我们发现提瓦纳市不仅仅是交通混乱,其它方面也毫无秩序可言,黄赌毒俱全,满眼脏乱差。这个城市最出名的是两样东西:脱衣舞和毒品。跳脱衣舞的夜总会满街都是, 24 小时营业。大白天走在一条街道上,就有许多人上前来,一付“黄碟”贩子的萎缩模样,神神秘秘地说:“哩边行,有野绨!(这边走,有好看的东西)”

      对于脱衣舞,美国人并不反感,反而很受用;但是,毒品却让美国人伤透了脑筋,因为提瓦纳已然成为了南美毒品进入美国的中转站。因此,许多美国人周末喜欢到提瓦纳去追求“愈堕落愈快乐”的享受。

      在这样的一个城市,人们就不可能遵纪守法了。

戏剧性的是,晚上回圣地亚哥,刚一进入美国境内,司机又立即变得谨小慎微起来,开车时的表情就像川剧中的变脸,没有任何过渡,“唰”地一下就变了。

      这是个极具说服力的例子,通过反差强烈的对比,衬托出在美国,法律作为一哥,得到了极大的尊重和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也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二、法治中的大棒

      人跟人是不一样的,美国近三亿人口,总有一些人胆敢以身试法,挑战一哥权威。因此,要让众人臣服,一哥没有一些手段是不行的。自古至今,“胡萝卜 + 大棒”是一哥们搞掂众弟兄的不变公式。

      美国法治中有一根大棒,就是刑事法律制度。它最大的特点是:不以恶小而不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防微杜渐和把恶行扼杀在萌芽状态。

      我在圣地亚哥南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实习的时候,旁听了一些案子,就有以上的体会。

      最有趣的是一个老公打老婆的案子。

      一对年青夫妇,有一天去参加一个晚宴。在晚宴上,老公见他的老婆与另一男子交谈甚欢并接受了那人留下的电话号码,因而心中不快。在回家的路上,两人因此争吵起来,且愈演愈烈,到家门口时,老公已是怒火中烧,便抬手打了老婆一拳,把鼻血给打出来了。这一幕恰好被其邻里看到了,好心的邻居便报了警。而实际上那老公在出手后的瞬间便后悔了,立即向老婆认了错,警察到来后他俩已快和好。但此时,不管小俩口如何表白相互恩爱,他们已身不由己,因为加利福尼亚刑法典中有一条叫“伤害配偶身体罪”的重罪在等着那位老公呢。

      若干天后,老公被地方检察官起

      诉到法庭。为审理这件案,法庭耗费了 那栋没有窗户的高楼是监狱

      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一个公诉人,一个辩护律师,一个法警,十二个陪审团成员整整两个半工作日,还有三个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当然损失最大的是那对倒霉的夫妇了。且不说律师费及丈夫被裁定有罪后面临的牢狱之灾及被罚款的后果,单是费时打官司,在时间就是金钱的美国,也是很不划算的一件事。

      最后,被告被陪审团裁定有罪。当看到夫妻俩深情而沮丧地相互凝视时,我想:像小两口打架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社会中可没少发生,但大多数都是在“清官难断家务事”与“打是亲骂是爱”这两句俗话的敷衍下不了了之。

      在基层法院,检察官起诉数量最多的案子是酒后驾车的案件。

      在我们这儿,酒后驾驶是个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近两年,各行各业都出了禁酒令,可是,除了公安系统抓得有成效外,其他部门基本上还是酒照喝车照开。美国人对这个问题解决得就比较好,不仅遏止了酒后驾车行为,还顺手减少了人们喝醉酒的机会。像我们在美国一年就没怎么喝过酒,因为喝了酒就不能开车,而不能开车就啥事都干不了。

      美国人解决酒后驾驶问题的方法非常简单,就是把这种行为当作一种罪行来追究,他们给取了个罪名叫“ Driving Under Influence of Alcohol", 用我们的话,就是“在酒精的影响下驾驶车辆”。

      该罪的构成超简单: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0 。 08%+ 驾驶了机动车辆。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二十刚出头的漂亮女孩,在一个周末晚上同几个朋友去舞厅玩。他们跳了很多舞,也喝了不少酒,直到凌晨 2 点才驾车回家。一路上超速飞奔,结果被巡逻的警察发现,让他们把车停在路边。这时的驾驶员并不是那位女孩。等他们全都下车后,也许是喝了酒的原故,那女孩鬼使神差般又回到车上,坐到驾驶位置,打着火,松开闸,车便滑行起来。警察赶忙过去拦住。就这样,时间不到十秒,车子移动不到 6 米,警察一点也不怜香惜玉,以酒后驾驶将其拘留了。

      她的结果当然是被起诉到法院。

      另外,对公务员的约束,也是从小处抓起。

      比如受贿罪的构成,美国的法律就没有数额起点的说法。加利福尼亚刑法 PEN68 ( A )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和市的任何政府行政执行长官,政府官员,行政雇员和受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任何贿赂,同意利用工作之便以表决、发表意见或采取行动来影响尚未解决的行政事务的,可以被判入狱 2 至 4 年,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为:如贿赂没有事实上收取,罚金为 $2000 — $10000 ;如贿赂收受已完成,可处与实际贿赂相同数额的罚金或 $2000 — $10000 罚金,但不能超过贿赂数的两倍。犯本条款罪的人员,必须离开其岗位,而且永远丧失在本州各级政府从事任何行政工作的资格。”

      如果哪位读者朋友有兴趣,可以对照一下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就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异是多么的大。

      大小通吃,没有下不为例,这就是美国刑事法律这根大棒的厉害之处。

      三、受人尊敬的法律人

      我们这一批公派进修的学员一共有 19 人,分别来自本市不同的国家机关。进修期间,时常有些参观、座谈等集体活动。在活动开始前的个人介绍时,其他如镇长主任之类的学员,得到的是礼貌的点头或掌声,而当介绍到我是一名检察官时,听者总是外加赞许敬重的表情,让我心中暗爽不已。

      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在美国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于是,实施法律的人,即小标题中的“法律人”,也自然而然得到社会的尊重。

      美国的专职法律人主要有三种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一)法官

      美国人非常相信法官和服从法官的判决,这从他们爱打官司的习惯上可以看出来。我实习所在的法院大楼,天天都出现排队打官司的情形,像我们这儿的医院一样。人们之所以一有纠纷就上法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所有的法律人中,法官是最有权威、最值得信赖的。

      根据我实习时的观察,美国法官的权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的权威表现为法袍。

      开庭时,除了为法庭服务的警察外,法庭上只有法官穿制服,就是法袍。比如我的法官朋友 林莉莲 女士,一幅瘦小的弱女子模样,可是穿上了法袍后,给人的感觉就完全不一样了,套用“码字家”王朔 的话说,看上去就很威。

      第二,法官的权威表现为法庭上居高临下的位置。

      每一个法庭是以法官的名字命名的。法庭房门和审判台正面都写着法官的名字,表示:他或她就是这间房子的主人。主人把自己的位置摆在最高的地方,让人敬仰,不怒自威。

      第三,法官的权威表现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法官唯唯诺诺的态度。

      所有检察官上班后第一件事,就是到一个相当于法院负责人角色的法官那儿,听候安排案件审理工作。那情形就像三国演义里诸葛亮派令箭一样。检察官也好,辩护人也好,对法官来不得半点轻视,否则就会以蔑视法庭判罪入狱。

      第四,法官的权威表现为法官自身的高素质。

      他们的综合素质明显出类拔萃高人一筹。这跟当上法官的途径艰难有关。美国法官基本上从律师中产生。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实行终身制;州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或州长提名再由州议会确认,实行任期制, 4-10 年不等。能被提名当法官的人都必须有很长时间从事律师职业或从政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因此,年纪都比较大,绝大多数都已过了不惑之年,看着就德高望重。我在旁听开庭时,就感叹法官们的成熟和学者风度,他们对整个诉讼过程操纵自如,尤其是在向陪审团解释判断罪与非罪的原理时,更像一个带博士生的老教授。

      第五,法官的权威表现为其廉洁自律。

      没有廉洁,就没有权威。

      美国法官保持廉洁的方法,除了三权分立机制的制衡外,还有三个重要的保障:

      一是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美国各州都成立了司法道德审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专家是由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它受理对检察官、律师及法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投诉,并有权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官道德规范》从道德上问责被投诉的法官。这一招虽然不能直接罢免法官,但能对法官的公信力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二个保障是舆论监督。美国司法公开程度非常高,允许公民可以随时去法院旁听案件开庭。如今,传媒介入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越来越成为了一种趋势。比如圣地亚哥 2002 年上半年发生过一起小女孩被谋杀弃尸案件,当地电视台从案发当日起就开始了跟踪报导。犯罪嫌疑人被送上法庭后,又对庭审进行现场直播。还有一种公开对法官也是具有约束力的,就是他对某一案件所写的判决书要向公众公开,让公民查询。

      第三个保障是高薪养廉。美国法官的收入可能比不上一些私人律师,但足以让老婆孩子们过上体面舒适的现代生活。根据法院级别的不同,法官的年薪在 6 万美元至 16 万美元之间,完全无须为了五斗米而折腰。

      (二)检察官

      从好莱坞法制题材的电影中,我们听到美国人常常把检察官称为 DA 。这是美国地方检察官“ District Attoney ”的缩写。

      美国检察官虽然在某些工作方面与我们有相同的地方,比如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和调查政府官员包括法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地位和性质与我们有本质的区别。

      1 、检察官的类型。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各地的检察机关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上下级关系。

      2 、检察官的资格。

      要求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做律师像做医生一样,本科毕业后才能去读法学院,拿到法学硕士学位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3 、检察官的任命。

      联邦检察长,即美国司法部部长和联邦检察官由总统直接任命,但须经参议院同意,任期为四年。州检察官由本州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或两年。市镇检察官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选举;二是由市长或市议会任命,性质是政府官员;三是由市议会或市行政长官聘任,性质是政府雇员。助理检察官由检察长或联邦检察官雇用。

      4 、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地位。

      在法庭上与律师地位平等。

      因此,美国检察官没有我们牛气。许多法律人一般把当检察官作为积累工作经验的跳板,大多数人日后都去作了私人律师或政客。助理检察官还可以兼职,比如我的刑法老师,既是西南学院的教授,同时又是圣地亚哥地区助理检察官。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美国独立检察官。

      他起源于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初的水门事件。司法部长理查森任命考克司为特别检察官调查尼克松录音带事件,逼得尼克松辞职。该案结束后,国会颁布法令规定:独立检察官由司法部长(即联邦检察长)直接任命,通过对具体人和事的调查,加强对联邦高级官员的监督。独立检察官只受国会和法院的制约,以保证其有充分独立的调查权力。不过,自打斯塔尔不惜血本调查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结束后,人们发现独立检察官制度的设立,成效没有花费大。于是, 2001 年底,在该法律到期后,国会就让它终止了。

      (三)律师

      相比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在人们的心目中的地位更普通一些。人们总爱拿律师与政客来开涮,因为他们同属巧舌如簧、靠嘴皮子吃饭的人。律师的地位更多的是由于人们离不开他们以及其高收入决定的。当然,这是指私人律师。如果是政府律师,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政府的律师基本上与检察官处于相同的位置。

      我曾在丘拉维斯塔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实习。那里的律师就是政府律师。这个机构相当于我们的法制局,不同的是,他们的作用发挥得比我们充分,更受到重视。政府各职能部门几乎在处理每一件行政事情时,都要有政府律师参加,把好法律关。

      关于法律人,或许有些人会有点疑问:为什么没有将警察列入进去。原因是,美国是典型的检警一体,检察官主导着警察。在法庭上,警察只是证人的角色,服务于检控官。

      四、独具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是从事检察工作的,更多的是关注美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对其它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不敢妄说。所以,介绍的是刑事方面的情况,或许,读者朋友举一反三,能总结出美国法律制度的一般特色来。

      (一)程序大于事实

      与我们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同,美国人对案件的审理,原则上更强调的是程序合法。

      违反法律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不能采信的,甚至在开庭前就会被法官决定不能展示给陪审团。比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对公民的逮捕和搜查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法官签发的命令。违背了这一条所得到的证据,不管多么有利于起诉,也不能使用。又比如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需要审讯前,警察必须向他宣读以下内容:你有权保持沉默,所说的话会作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请不起,政府会给你指派律师。如果审讯前没说这段话,即使犯罪嫌疑人完全坦白,他的供述也不能作为证据,甚至根据他的交代所获取的相关证据也不能采纳。

      (二)判例的运用

      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判例法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当法庭就某一个案例在适用法律时所作出来的解释被立法机关通过后,这个解释就成为了判例法,能成为审理其他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在实习的时候,并没有碰到这方面的案例,不过,从一件普通的小事上,可以看到,在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时,法律制度上的这种判例意识对美国人的影响是多么的大。

      那是刚到圣地亚哥不久,我和同学盖文去 DMV (交通管理部门)考申请驾照的笔试。在入口处初查资料时,一个官员说我们没有社会保险号,不能考试。我们出示了所有的文件材料,并说昨天有其他学员来考过。他就去问一个女工作人员,那女的说有这么回事,这样一来就可以了。

      这就是执法者“判例意识”自然地流露。

      (三)不能双重审判

      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案件,不能起诉两次。

      比如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 OJ. 辛普森,涉嫌杀了他的前妻。被起诉后,陪审团裁定他无罪。这事就到此为止了,检察官也不能抗诉,以后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再起诉。

      不能双重审判的例外的情形是:悬案,即没有最后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的案子;以及不同州的管辖权引起的例外。比如两个州都有管辖权,一个州裁定无罪,另一个州还可以就同一个案子起诉。

      (四)重罪嫌疑人有选择大陪审团的权利

      在这一程序中,只有检察官、证人、大陪审员参加。检察官展示证据,大陪审团决定这些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犯罪,是否有必要将案件进行下去。比如, 1998 年,克林顿因与莱温斯基的关系,他在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的穷追猛打之下,最后不得已选择大陪审团来决定是否应该起诉他。当他面对独立检察官和大陪审团时,美国电视现场直播,于是产生了美国总统史上又一篇著名的演讲:我错了。最后陪审团决定让独立检察官停止调查。

      (五)陪审团定罪制度

      被告人是否有罪,经开庭后,由陪审团裁定。陪审团成员一般有 12 个或 6 个,由法院管辖区内的居民经电脑机动选出 30 或 40 人出来,再经法院、公诉人、辩护律师选出来。陪审团的决定必须全体一致同意。当然,如果陪审团的决定太离谱,法官有权撤消。但这一个权力,法官很少使用。

      (六)诉辩交易

      所谓辩诉交易,说白了,就是公诉人与辩护律师讲价,犯人认罪,就轻判,然后,经嫌疑人同意,就行了。法官一般都会同意两者之间的协议,没有法律规定这样,但这是实践中的做法,节省了诉讼成本。法官宣布时,会问嫌疑人,有没有人逼迫你认罪?是不是自愿?认罪后你会丧失一些宪法赋予的诉讼权利,你明白吗?等等问题。

      在美国, 95% 的轻罪诉讼,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

      (七)轻罪与重罪的划分

      轻罪是指判处在县监狱一年徒刑以下的犯罪;重罪指受到的刑罚可能在州监狱服刑或死刑的犯罪。

      至于什么是轻罪,什么是重罪,各州的刑法典对每项罪都有具体的描述。

      这种划分对被告人的意义不仅在于处罚轻与重,对于刑满后的人生也有巨大的影响,因为犯轻罪的人,可在刑罚完成四年以后申请取消犯罪记录,先由检察官审查,再报由法官决定。一旦法官同意了,就算没有了前科。

      五、法治的考验

      美国是个法制国家,但并不意味着是个完美无缺的社会。所谓人算不如天算,社会上总是有种种逆流力量来冲击和考验法治的稳定性,这些力量中威力最大的就是犯罪行为了。

      在圣地亚哥的一年中,包括中途出去旅行,我的总体感觉是比较安全的。当然这跟我的活动范围小有关,也跟我的运气好有关。不过,还是耳闻了几件治安案件,记录如下:

      * 有一个女孩叫丹尼尔。

      这是一起杀人案,是在我回国之前的一个月在圣地亚哥发生的。

      有一个叫丹尼尔的 9 岁女孩,某天早上失踪了。父母亲报了案,于是警方开始了寻人的行动,甚至有许多志愿者加入了找丹尼尔的行列。他们在通向沙漠的高速公路两旁采取人海战术进行地毯式的搜索。经过近半个月的搜索,终于发现丹尼尔被人杀害弃尸荒野。紧接着,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原来是她的一个邻居干的。在我回国半年后,我从珠海特区报的一条新闻上,得知凶手被判处了死刑。

      这个案子从发案那天起,就成为了圣地亚哥媒体关注的焦点。原因倒不是案情曲折,也非被害人是个白人女孩,吸引市民眼球的是,案发前夜所发生的事情以及凶手与丹尼尔父母亲之间的特殊关系。

      原来,案发的当晚,丹尼尔的父母与一帮狐朋狗友开了一个“换妻” Party ,因为他们是一个由许多对夫妇组成的“换妻俱乐部”成员。这个俱乐部定期举行“换妻”游戏,规则是:把每个丈夫和妻子的名字都编号,然后像抽奖一样抓鸠,相同号码的一对就一起度过一晚。这天晚上,丹尼尔的妈妈刚好抽到了她的邻居,那人就到丹尼尔家与她妈妈共度良宵,可是一夜过后,丹尼尔就失踪了。正是因为有这样一段糗事,引起了市井人家的关心和议论,媒体自然不会放过如此有新闻价值的题材。从发案、破案、起诉,一直到判决,电视台每天现场追踪报道。

      这是我在圣地亚哥听到的最大的一起暴力犯罪案件。

      * 流浪汉与七旬老太

      这是某天圣地亚哥电视台新闻中播出的一则短消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去超市购物,在停车场停车后,面部被一流浪汉袭击了一拳,即时晕倒在驾驶座上。流浪汉拿走她的手袋逃走。

      * 失而复得的汽车

      这是发生在我身边的案件。

      那是我与同学盖文合住公寓的时候。有一天早上,盖文去小区停车场开车,准备上学。结果发现车不见了。他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以后,了解了有关车辆的情况,并做了笔录,就走了。之后的一天里,并没有任何音讯。我们都认为没有找回的希望了,以破财消灾安慰盖文夫妇。可是,就在报案后的第三天,警方来电话,说车辆找到了,叫盖文到拖车公司去取车,并向公司支付 200 美元的拖车费。原来,盖文的车被人偷去办事了,完事后,人家把车丢弃在公路边。

      在圣地亚哥,我们最担心的就是汽车的防盗问题,因为有一些墨西哥人把偷到的车通过走私渠道销赃到墨西哥去。盖文的车被盗,证明我们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当然,圣地亚哥一年中发生的犯罪案件,远不止这几件。如果上警察网站去查,会得到更多的讯息。不过,本章不是做论文,只写所见所闻,所以,没有必要去网上下载些枯燥的数据来充数。

      我曾去丘拉维斯塔地方法院的监狱(设在法院办公楼的地下)候审室参观过,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美籍墨西哥人。说明了影响圣地亚哥治安的主要因素是与墨西哥相邻。

      关于美国其他州和城市的治安情况,尤其是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国际大都市,我没有什么感性认识,不敢妄加判断。不过,有两个现象难以解释:

      首先是犯罪率居高不下。

      关于美国的秩序,有一个不好理解的地方,就是一方面是秩序良好的感觉,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犯罪率比较高的国家,大多数监狱人满为患。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原因是: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行为很多,人一不小心就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美国的犯罪数量自然就不少了,犯罪率也就上去了。监狱人满为患,还有一个原因是监狱的条件比较好,犯人人均空间不小,为了保证不拥挤,所以监狱很容易客满。

      其次是枪杀案件突出。

      我在美国一年,年逾古稀的老爸就为我的安全问题担心了 365 天。每次打电话回家,老爸总是说,美国人都是有枪的,千万莫跟他们冲突。晚上不要出去,要多跟同学们在一起。

      我非常理解老爸,他没法儿不担心。一是,人一旦手中有了武器,哪怕是一根烧火棍,内心深处都有看谁不顺眼就扫谁一棍的冲动,何况人家手里拿着的是枪!二是,我们从新闻报道中经常见到美国发生枪击事件的报道,不免产生枪林弹雨般恐怖的感觉。

      其实,美国对私人枪支的管理法律是非常严格的,制定了严格的枪支登记制度,而且禁止带枪在身,枪支必须藏在家里, 除了警察,如今没人敢腰里别着枪在街上逛了

      或外出时藏在汽车里。所以,不可能出现大街上满是像西部牛仔那样腰间别枪的美国人。

      但是,毕竟有那么多人拥有枪支,有点想法的人搞一支枪是件不困难的事情,所以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枪击事件。

      美国之所以至今没有废除私人拥有枪支的法律,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观念上的:在现代美国人头脑中,枪支用来保护自己的作用越来越淡化了,更多时候是一种文化和个人权利的象征;二是经济上的:美国枪支产业已经形成了势力巨大的利益集团,对美国枪支的法律政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以上的分析和解释肯定是片面的,正确全面的答案,我们还是去专家的书里寻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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